16 一般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哪些资料?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
(五)一般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纳税人未按规定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得抵扣。
……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17 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金融商品、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资产)转让,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二、关于资产重组
(一)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实施资产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涉及的货物、金融商品、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资产)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资产重组的标的是可以相对独立运营的经营业务。
2.纳税人实施资产重组时,应当将全部或者部分资产,与相关联的对应债权、负债和员工共同组成资产包,一并转让。资产包中应当同时包括资产、债权、负债和员工。
3.资产重组应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提前退税、多退税款为主要目的。
4.资产重组的转让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接收方也应当属于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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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18 因实施资产重组被合并的,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二、关于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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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人因实施上述资产重组被合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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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19 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三、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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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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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发生的与本条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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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20 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三、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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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
……
纳税人发生的与本条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21 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三、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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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
纳税人发生的与本条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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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22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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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称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23 增值税上的“长期资产”是什么?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二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统称长期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下统称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属于用作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依照增值税法和下列规定处理:
(一)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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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附件:《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规定,第二条取得的长期资产,是指以直接购买,自行生产、研发或者建造,接受投资、捐赠或者抵债等各种方式取得的长期资产;不包括租入的长期资产,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按照存货核算的房地产项目。
第三条长期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包括构成其实体的配套设备、工具、器具等;无形资产,包括构成其核心价值和权利基础的相关法律权利和知识成果;不动产,包括构成其实体的建筑装饰材料、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燃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光伏发电、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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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财政部会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