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对外援助的出口货物申报退(免)税时,应当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二十三条纳税人报送的申报凭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五)纳税人用于对外援助资金类型为优惠贷款项目的货物,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报送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09 纳税人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规定:“第二十九条纳税人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发生的当月或者次月用负数冲减原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
(一)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
(二)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
(三)出口退(免)税计税依据发生变化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纳税人用负数冲减原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应退(免)税额为负数的,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应当结转下期继续抵减,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应当缴回税款;应退(免)税额为正数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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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10 停止出口退税权的起始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六十一条
……
5.停止出口退税权的时间以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
……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11 生产企业外购的哪些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退(免)税?申报时应如何填写?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附件27《业务类型代码表》规定填写。
12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消费税退(免)税的,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规定,八、适用消费税退(免)税、免税或者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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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费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税依据,按照购进或者委托加工收回出口货物取得的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称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或者委托加工收回出口货物金额;实行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或者委托加工收回出口货物数量;实行复合计征消费税的,按照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分别确定。
纳税人直接从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购进或者委托加工收回货物用于出口的,由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或者受托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征税时开具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将购进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征收消费税的货物销售给其他纳税人出口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开具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交其他纳税人据以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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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13 一般纳税人购进机动车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一)一般纳税人购进机动车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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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14 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
(二)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发票上列明或包含的增值税税额;
2.取得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可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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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15 一般纳税人购进购进道路、桥、闸通行服务的,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
(三)一般纳税人购进道路、桥、闸通行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带有“通行费”字样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2.取得桥、闸通行费发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列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