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增值税法实施后,纳税人在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时,“劳务”相关项目填写口径有何变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6号)政策解读,增值税新政将原“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并入“服务”范畴,为便于纳税人理解政策及准确填写,应税劳务项目填写口径做以下变动:一是调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简称一般纳税人主表)第3栏“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填写口径,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含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销售额填写在本栏。二是调整一般纳税人主表第10栏“免税劳务销售额”填写口径,纳税人本期按照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和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含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销售额填写在本栏,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销售额。三是明确《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简称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一))“项目及栏次”中,“劳务”是指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服务”不包含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四是明确《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称小规模纳税人主表)“本期数”和“本年累计”的“货物及劳务”列中的“劳务”,是指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中的“服务”不包含加工修理修配服务。
02 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有扣除相关价款的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需要注意哪些填写要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6号)政策解读,按照增值税新政,填写要点包括:一是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的,仅金融商品转让项目填写扣除情况,一般纳税人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简称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三)),小规模纳税人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一)》(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一))。二是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的,均应填写扣除情况,一般纳税人填写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三),小规模纳税人填写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一)。
03 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6号)附件2 小规模纳税人未达起征点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不填写本栏次。
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纳税人未达起征点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第18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额”根据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3%)计算。
第19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根据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和征收率(3%)计算。
04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2026年第7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第七条规定,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05 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如何办理已签订出口合同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的免抵退税申报、核销?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就下列业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按照规定报送申报资料: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生产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在未收齐退税凭证的情况下,可凭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1目、第2目、第4目和第5目所列资料及《先退税后核销企业免抵退税申报附表》先行申报出口退(免)税。纳税人应当在交通工具或者机器设备报关出口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申报免抵退税,办理已退(免)税的核销手续。
附件7《出口退(免)税申报附送资料清单》:生产企业先退税后核销的附送资料还包括:
1.出口销售明细账;
2.取得预付款的报送收款凭证;
3.年度结束后至4月30日前报送年度财务报表。
……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06 我工厂与上海保税区一家公司签订销售合同,按合同约定货物生产完后由我工厂报关出口至国外,上海公司付汇到我工厂账户,我工厂开出口发票给上海公司,请问这种情况能办理退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二十条:“纳税人就下列业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按照规定报送申报资料:(四)纳税人销售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并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仓储企业的,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除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因贵工厂与保税区内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不符合销售对象是境外单位、个人的规定,所以不符合现行退(免)税的规定,不能办理退税。
07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计量单位与和其相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计量单位不符的,能否申报退(免)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报送的申报凭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出口货物报关单与申报退(免)税匹配的购进凭证上的商品名称、计量单位应当相符。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纳税人应当将出口货物报关单与匹配的购进凭证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