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以下简称《财税公告》),我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就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以下简称出口退(免)税]相关事宜予以明确。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公告》共八章。第一章总则,明确出口退(免)税政策依据及适用范围。第二章出口退(免)税备案,明确出口退(免)税新办备案、备案变更及备案撤回等相关规定。第三章出口退(免)税申报,明确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申报受理和撤回等相关规定。第四章出口退(免)税办理,明确税务机关审核办理出口退(免)税的相关规定。第五章出口退(免)税证明管理,明确9类证明事项的开具、补办、作废等规定。第六章出口退(免)税服务和管理事项,明确纳税人可选用的免费申报渠道、全程网上办、政策提醒等便利服务,以及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收汇等管理要求。第七章其他规定及违章处理,明确纳税人放弃退(免)税或免税等办理要求,以及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等相关规定。第八章附则,明确文本资料的报送形式、视同出口货物的管理以及《公告》施行时间等。
二、《公告》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公告》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总体延续,适当整合。总体沿用现行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并将分散在不同时期出台的管理文件内容进行归并整合,形成规范统一的管理办法,便利纳税人理解掌握。二是衔接政策,同步调整。严格按照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出口税收政策规定,对相应出口退(免)管理规定进行调整,确保依据充分、合法合规。三是回应关切,务实优化。聚焦解决纳税人反映集中的诉求建议,吸纳基层税务机关征管实践积累的有益经验,对部分管理规定予以优化完善,增强《公告》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提升服务和管理效能。
三、《公告》在出口退(免)税备案方面做了哪些调整?
答:《公告》总体沿用了现行出口退(免)税备案的相关规定,并结合纳税人意见建议进行了局部优化调整。主要包括:一是精简整合备案表单。将原有规定中出口退(免)税备案、特定业务备案(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免税品经营企业备案、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先退税后核销资格申请)5张备案表单简并整合为1张通用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实现备案事项“一表通办”,归集研发机构等8类特定主体备案时需要提供的附送资料,形成1张《出口退(免)税备案附送资料清单》,实现附送资料“一单明确”。二是优化调整备案变更要求。按照原有规定,纳税人应当在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前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申请变更后不得申报变更前出口业务退(免)税。针对部分客观因素确实无法即时结清税款,或因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对政策不熟悉误选退(免)税办法等实际情况,《公告》在上述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增设例外条款,明确对存在特定情形的出口业务,按照规定报告税务机关后,无需在变更前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可在变更后继续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四、纳税人应于何时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备案时需要报送哪些信息资料?
答:纳税人在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申请开具出口退(免)税证明时,应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备案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送《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并视出口业务具体情况,报送《出口退(免)税备案附送资料清单》列明的相应附送资料。
举例说明1:某外贸企业于2026年1月5日注册成立并办理了税务登记,1月8日以一般贸易方式自营出口了一批货物,并拟于2月2日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该企业在1月5日完成税务登记后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最晚应于2月2日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完成备案。同时,以一般贸易方式自营出口货物无附送资料要求,该企业备案时仅需如实报送《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举例说明2:某外贸企业于2026年1月5日注册成立并办理了税务登记,1月8日跨境销售设计服务,并拟于2月2日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该企业在1月5日完成税务登记后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最晚应于2月2日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完成备案。同时,企业跨境销售设计服务的,备案时除报送《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外,还应同步报送与境外单位签订的跨境销售服务合同、与跨境销售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及其数据表等附送资料。
举例说明3:某生产企业于2026年1月5日注册成立并办理了税务登记,拟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办理出口退(免)税事宜。该企业在1月5日完成税务登记后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最晚应于首次委托代办退税时完成备案。备案时,仅需如实报送《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需注意的是,在填写备案表时,除填写出口退(免)税基本信息相关栏次外,还需在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中选择“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并填写委托代办退税信息相关栏次。
举例说明4:某生产企业已于2024年1月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和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公告》发布新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后,该企业无需按照新的备案表重新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和委托代办退税备案。
五、纳税人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此前发生的出口业务应当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变更退(免)税办法的,除《公告》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在申请变更前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申请变更后不得再申报办理变更前的出口业务。
举例说明:某生产企业因调整经营模式,于2026年4月1日申请将备案的退(免)税办法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退税。如不存在《公告》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形,则应当就4月1日前发生的出口业务结清出口退(免)税款。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企业已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于4月3日为纳税人办理变更。该企业自4月3日完成变更后,可就4月1日及以后发生的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出口业务,按照免退税办法申报出口退(免)税。
六、纳税人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前发生的出口业务因特殊情形确实无法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前发生的出口业务存在下列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已出口未结清退(免)税业务报告表》后,已报告的出口业务无需在变更前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可在变更后继续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一)未收齐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申报附送资料、收汇材料,暂时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
(二)已申报出口退(免)税但因税务稽查、出口税收函调等原因,主管税务机关暂时无法办结出口退(免)税的。
(三)申请变更前三十日内已按照变更后经营模式开展经营的。
(四)在主管税务机关首次核准出口退(免)税前发现退(免)税办法备案有误的。
举例说明1:某外贸企业因调整经营模式,于2026年4月1日申请将备案的退(免)税办法由免退税变更为免抵退税,但有一笔3月15日出口的货物尚未取得上游供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暂时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此时,该企业可就该笔出口业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已出口未结清退(免)税业务报告表》,报送后该笔出口业务可无需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先行办理退(免)税办法变更。待收齐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申报凭证后,按照免退税办法申报办理该笔业务的出口退(免)税。
举例说明2:某外贸企业因调整经营模式,于2026年4月1日申请将其备案的退(免)税办法由免退税变更为免抵退税,但有一笔申报业务正在由主管税务机关发函调查,暂无法在变更前办结出口退(免)税。此时,该企业可就该笔出口业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已出口未结清退(免)税业务报告表》,先行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在变更后,继续按照免退税办法办理该笔业务的出口退(免)税。
举例说明3:某生产企业因经营策略调整,于2026年3月15日起改按外贸企业模式开展经营。该企业于4月1日申请将其备案的退(免)税办法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退税。该企业可就3月15日至4月1日期间按外贸企业模式开展的出口业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已出口未结清退(免)税业务报告表》,报送后上述期间的出口业务可在变更后按照免退税办法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举例说明4:某生产企业2026年4月1日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误将退(免)税办法选择为与自身经营模式不匹配的免退税办法。该企业办理备案后,未曾申报出口退(免)税。4月10日,该企业发现备案有误,随即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并就此前已发生的出口业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已出口未结清退(免)税业务报告表》,报送后其已发生的出口业务可在变更后按照免抵退税办法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七、纳税人申请变更主管税务机关时,部分出口业务尚未申报出口退(免)税,这些业务后续应向何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答:纳税人申请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结纳税人已申请的出口退(免)税相关事宜后,即可为其办理备案变更。纳税人尚未申请的出口退(免)税相关事宜,应当向变更后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八、《公告》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方面做了哪些调整?
答:《公告》总体沿用了现行出口退(免)税申报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出口税收政策调整情况及纳税人实际申报需求,对部分申报表单及申报要求进行了配套调整优化。主要包括:一是完善申报表单。针对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