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文件第四条,明确了进入2024年度名单企业享受政策的时限。
一种是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12月31日,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内到期,且未在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举例来说,列入2024年度名单的A企业,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10月到期,且未在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鉴于在最初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时,A企业满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制造业门类、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制造业业务占比等条件,因此,A企业可以在2024年全年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另一种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2025年4月30日,适用于3种具体情况,一是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全年有效的企业;二是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内到期,并在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三是2024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例如,B企业在2024年12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025年1月提交《2024年度申报表》。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B企业于2025年1月进入2024年度名单。那么,B企业享受政策的时限为2024年1月1日—2025年4月30日,可以在申报2025年1月属期增值税时,一次性补提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再调整以前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