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先进制造业企业在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时,存在错误计算销售占比、超时限享受政策等问题。笔者提醒,先进制造业企业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税务部门将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实务中,部分先进制造业企业存在错误计算销售占比的情况,例如,一些委托外部企业开展生产加工业务的企业,将相应销售收入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销售额;还有一些企业人为隐匿批发零售业务销售收入,导致特定期间全部销售额数量减少,制造业业务收入占比虚高。根据现行政策,在计算制造业业务销售额占比时,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企业如果本身不从事产品的生产加工,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则相关销售额不得计入制造业业务销售额。此外,采用汇总方式缴纳增值税的企业,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分支机构销售额及比重,符合条件的,由总公司享受政策;非汇总方式缴纳增值税的企业,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别计算销售额及比重,分别享受政策。企业必须据实申报销售占比数据。
还有个别企业超时限享受政策。例如,C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于2024年度内到期,且未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跨年度后,C企业办税人员误认为企业未进入《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以下简称不再享受政策名单),仍可继续享受该政策。根据政策规定,2025年C企业已经不符合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不能继续计提加计抵减额,违规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应相应调减,涉及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还需按规定补征相应税款。笔者提醒企业办税人员,加强对政策适用条件的学习,按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文件明确的条件和时限,准确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此外,企业如果发生更名等业务,需要及时提交证明材料。笔者发现,部分已进入名单的企业,在更名或者认定条件发生变化后,未向地方工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说明情况。在后续管理中,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发现,这些企业由于认定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不再符合继续享受政策的条件,被列入不再享受政策名单。列入不再享受政策名单后,名单内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
(来源:聚航名师大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