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被新技术代替,已经丧失使用价值未摊销完的无形资产损失应依据什么资料确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十八条规定:“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应提交以下证据备案:(一)会计核算资料;(二)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三)技术鉴定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四)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12 会费是否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政策?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第一条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若非营利组织是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则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若不是,则不能免征。
13 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规定:“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
2024年税务风险预警成为基层税务部门的主要任务之一。被预警企业由于一个税种的疑点诱发其他税种入库还加收了滞纳金,更有甚者,诱发被稽查的风险。税种之间的数据勾稽引起税种联动风险。
14 法人股东转让股权是否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法人股东转让股权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收入总额中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规定:“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规定:“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15 代开的发票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一种吗?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综上所述,企业取得的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16 2019年购进的适用一次性扣除政策的500万元固定资产,2020年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产生的差异是否要调整?
答:不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19年修订):A201020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1)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本年度内享受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对其相应固定资产的折旧金额进行单向纳税调整,以调减其应纳税所得额。”
17 2017年度,我公司通过红十字会总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能税前扣除吗?
答:你公司2017年度通过红十字会总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可以按以下规定税前扣除: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中国红十字会总会2017年度已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待续)
(来源:聚航名师大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