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统一提高到75%
根据财税〔2018〕9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以及2018年7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即: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举例:某企业2018年度收入为300万,成本费用为100万元,其中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为40万元,如不发生纳税调整事项,当年利润即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若企业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可同时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政策调整前
企业应纳税额=(利润-研发费用*50%)*企业所得税税率=(200-40*50%)*25%=45万元
政策调整后
企业应纳税额=利润-研发费用*75%)*企业所得税税率(200-40*75%)*25%=42.5万元
省了2.5万元(未考虑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根据财税〔2018〕6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为了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研发活动的支持,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财税〔2018〕64号文件明确,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75%扣除。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境外80%且不超过境内2/3)
举例:
某企业2018年发生委托境外研发费用100万元,当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为110万元。按照政策规定,委托境外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的80%计入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即为80万元。
当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110万元的三分之二的部分为73.33万元。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即为73.33万元,因此最终委托境外研发费用73.33万元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金额=73.33万×75%=54.9975万元
(三)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无需到税务机关备案
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政策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明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时,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在年度纳税申报及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也无需再报送备案资料,原备案资料全部作为留存备查资料保留在企业
(四)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做出公告,并明确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一、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直接投入费: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三、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六、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七、其他事项
1.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2.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3.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4.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五)除负面清单行业企业外都能享受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包括: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六)亏损的企业也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无论企业加计扣除前有亏损或是加计扣除后产生亏损,都不影响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一般企业亏损结转年限为5年。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七)研发仪器设备享受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还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点研发费用归集内容,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如企业在2018年9月新购进一台单位价值300万元的研发设备,并在税收上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那么该企业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时,可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300万元)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加计扣除金额为300*75%=2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