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 6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的规定: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留存相应的资料,具体如下:
(1)子女教育: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2)赡养老人: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3)住房贷款利息: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4)住房租金: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5)继续教育: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6)大病医疗: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