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二、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取得所得时不得扣除任一专项附加扣除费用,应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扣除。
三、纳税人同时从多处(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不得多处扣除。
四、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再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
五、税务机关核查时,纳税人无法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能支持相关情况,又不能按要求提供其他佐证材料或者佐证材料仍不足以支持的,相关专项附加扣除费用暂不得扣除。(待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后再行办理)
六、纳税人未在每年(从2019年开始)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的,从次年1月起暂不得扣除专项附加扣除费用。(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七、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外籍个人,选择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的,同一纳税年度内不得同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至2021年12月31日)
八、纳税人的子女未满3周岁的,不得扣除该孩子的子女教育专项支出。
九、纳税人在中国境外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不得扣除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
十、纳税人接受某专业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已经超出了48个月的,不得继续扣除同一专业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专项支出。
十一、纳税人在开始扣除某专业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专项支出48个月之内,又接受另一个(或多个)专业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每月不得同时扣除两个及以上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专项支出。
十二、纳税人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内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但没有取得相关证书的,不得扣除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支出。
十三、纳税人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范围以外的继续教育,不得扣除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支出。
十四、纳税人在同一纳税年度取得多个职业资格证书的,只能扣除一个3600元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支出,不得按取得的证书数量加倍扣除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支出。
十五、纳税人接受非全日制的本科(不含本科)以上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不得选择由其父母扣除子女教育的专项支出。
十六、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没有超过15000元医药费用的支出,不属于大病医疗支出,不得扣除。
十七、纳税人发生的不属于医保目录范围的自付医药费用,不得扣除。
十八、纳税人已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不得由其父母作为大病医疗支出扣除。
十九、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不得在其实际支出发生年度以外的其他年度作为纳税人的大病医疗专项支出扣除。
二十、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享受了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支出扣除,其配偶则不得同时扣除住房租金专项支出。(反之亦然)
二十一、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已选择了扣除住房租金专项支出的,其发生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支出不得扣除。
二十二、纳税人的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不得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支出。
二十三、纳税人扣除首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支出的期限超过240个月的,不得继续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支出。
二十四、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已选择了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支出的,不得扣除住房租金专项支出。
二十五、住房租金专项支出不得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的配偶一方扣除。
二十六、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但各自签订租赁住房合同分别租赁住房的,纳税人已扣除住房租金专项支出的,其配偶不得同时扣除住房租金专项支出。
二十七、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的,从次月起至该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租赁期结束期间,纳税人不得继续扣除对应的住房租金专项支出。
二十八、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住房租金专项支出不得扣除。
二十九、纳税人的父母或其他法定被赡养人中,尚无人达到60周岁年龄的,赡养老人的专项支出不得扣除。
三十、纳税人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赡养老人支出扣除额度的,分摊额度超过每月1000元的部分,不得扣除。
根据国务院《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印发)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等政策文件整理
咨询台
假如我在2019年取得两个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可以享受多少钱的继续教育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可以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因此,您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取得多个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也按照3600元的定额扣除。
我的家人生病了,他发生的医疗支出能不能在我的工资收入里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纳税人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假如您的配偶或孩子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支出,扣掉医保报销后自付超过1.5万元的部分,就可以在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需要单独按人归集计算,不能把多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混合累计。比如张某的妻子在一个年度内共计发生医药费用1万元,儿子在一个年度内共计发生医药费用4万元,其妻的医药费用没有达到享受扣除的条件,但其子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超过1.5万元的部分为2.5万元,符合扣除条件且没有达到每年每人8万元的扣除限额标准,因此据实扣除,即张某或其妻可选择一方申报其子的2.5万元大病医疗扣除。祝您的家人早日康复!
我不是孩子亲生父母,但是承担了他的抚养和教育义务,这种情况下我可以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吗?
一般情况下,父母负有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可依法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对情况特殊、未由父母抚养和教育的未成年子女,相应的义务会转移到其法定监护人身上。
因此,假如您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对其负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您就可以依法申报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我是单位财务,现在办理专项附加扣除都是个人填的,如果他们填的不对,我们单位需不需要负法律责任啊?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因此,对纳税人填报的信息,由其自己负责。扣缴义务人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即可。
我和太太婚前各自买了一套房,均属于“首套住房贷款”,应该怎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您和您太太婚前各自购买住房发生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由购买方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或者由您和您太太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扣除。需要注意的是,扣除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