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规定,贵公司不符合清税证明免办条件【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但若贵公司满足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条件,市场监管部门受理后将在网上公告并向相关职能部门发送“是否有异议”确认。主管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管部门推送信息后,将根据贵公司情况进行回复。
贵公司因已领用发票,若确实未实际经营,也未开过发票,需先将发票缴销,并在45日内办结相关税务未处理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将回复“无异议”,市场监管部门将根据各职能部门回复确认贵公司是否可以简易注销。如可以简易注销,则无须到税务部门办理注销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