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作为常最见的税种之一,其扣除问题无疑是困扰大家的关键所在,如何能准确地把握成本、费用等因素的扣除,合理规避涉税风险,小编建议企业关注以下七个风险点。
一、员工个人车辆用于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发生的相关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上述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风险点一 企业租赁职工个人车辆用于生产经营,租赁期间车辆发生的加油费、修理费、过路费等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费用,应当准予税前扣除;但是车辆的购置税、折旧费、保险费等与车辆所有权相关的支出应由个人承担,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担保损失都可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文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风险点二 不是全部的担保损失都可以税前扣除,25号公告中“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三、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发放的工资能否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风险点三 对于企业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发放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进行处理,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判别并做相应的调整。
四、母公司为子公司员工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能否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风险点四 子公司员工不属于“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母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不得税前扣除。
五、为退休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税前扣除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风险点五 退休人员不属于文件规定的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企业为其支付的补充养老、补充医疗费用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六、“离退休人员”工资薪金都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也就是说,在企业任职的“返聘离退休人员”,其工资薪金支出,符合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原则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风险点六 未在企业任职的“离退休人员”,不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七、12月31日前预提的工资薪金,都可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计提的汇缴年度的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风险点七 年度汇算清缴前已计提实际未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得在汇缴年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