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作为重要所得税管理政策,该文件将会对纳税人的工作产生重大影响。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当今经济业务、经营方式的多元化,货物、劳务采购渠道的广泛性,注定了企业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多样化,包括来源于境内与境外也有差异。
根据税前扣除凭证的取得来源,可分为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取得的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分割单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等。内部凭证是指企业根据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在发生支出时,自行填制的用于核算支出(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的会计原始
凭证。
对于从境内取得的外部税前扣除凭证,根据其对应的项目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可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
企业发生应税项目的支出,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的,应当取得其开具的发票作为有效扣除凭证。应税项目支出是指企业购买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增值税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增值税应税项目的
支出。
企业发生非应税项目支出时,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特定情形也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